申请设立合肥徽源会计师事务所不予批准决定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21: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胡斌、查文华: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我厅对你们2006年12月11日提交的设立合肥徽源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发现合伙人查文华提供的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与事实不符,存在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们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建军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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