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其他鉴证业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15: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验资意见与验资报告的作用

(1)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出具的验资报告在规定用途内(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时)具有法定证明效力,能合理地保证报告使用人确定投资者出资的到位情况。

(2)由于验资的固有局限性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若存在投资者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验资结论,导致所发表的验资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因此,即使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谨慎执业并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的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其所载明的验资意见也只能合理地保证而不能绝对地保证报告使用人确定投资者出资的到位情况。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日后偿债能力做出的保证,也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保证。

(4)如果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2、设立验资与变更验资的比较。

(1)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设立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设立验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投资者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足额交缴资本。因此,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主要是实收资本和相关的资产、负债等。

(2)变更验资是指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20%,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其变更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的主要目的在于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减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因此,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主要包括实收资本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等,也可能包括所有者权益项目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等,具体取决于变更的内容、方式和性质。

(3)比较而言,设立验资较变更验资简单。这是因为,设立验资时,被审验单位尚未开始或刚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或很少有负债。因此,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通常应按照会计报表审计的基本要求来审验资产和负债,以审定后的资产数额扣除审定后的负债数额,方可得出被审验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数额。

3、验资过程。

(1)验资计划阶段。其中心工作是: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计划,合理安排验资工作。

(2)验资实施阶段。取证和审验是验资实施阶段的工作重点。这一阶段的中心工作是:进一步了解情况,做好取证工作;对与验资相关的会计账目进行必要的审计;完善验资工作底稿,形成验资意见。

(3)验资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的情形:

(1)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2)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3)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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