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CPA考试问题解答(一)——《经济法》问题解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0: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问:经济法教材第180页,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其他条件之一为"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是否应该是"不高于"?

答:应当是"不低于",教材没有错误。该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过低,即表明该企业可以通过债权性融资方法,即借款方式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无须通过股权性融资,即发行新股的方式解决。

2.问:出版的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答:出版的试题分为两种,一类是属于创作的试题,一类是属于汇编的试题。汇编的试题属于汇编作品只要其对相关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亦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类作品属于科学领域的范围。

3.问:裁定与判决有何区别?

答: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二者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二者的区别是:(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权能的体现;(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4.问:我在学习第一章法律行为的时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理解不透,能否解释一下他们之间的关系吗?

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等在教材上有明确的表述,在此不重复了。现把两者的发生情形归纳对比一下,供理解和参考。第一,两者发生情形的相同点:(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撤销,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这是针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采取的措施。第二,两者发生情形的不同点:无效的民事行为: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以及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注意与合同法的区别)。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注意《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元效合同。

5.问:某甲与乙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乙有限责任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乙有限贵任公司每茸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凤险均由甲承担。甲为了经营方便决定成立以后使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请问如何判断以上行为是否合法?

答:事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乙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乙是非自然人;甲无缴付的实际出资,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乙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不符合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然不公,是无效的合伙协议;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不会被批准设立即使成立,以"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活动,也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6.请问:"因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受理而中止执行程序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答:教材第258页,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对债务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7.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者应当侬照什么确定合作企业提前终止的财产归属?

答: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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