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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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条 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条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第七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

  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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