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4: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有一定可比性,有许多相同之处,且属于应掌握的内容。

1.投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

①投资人都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投资人都承担无限责任;

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2)合伙企业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参加合伙企业的人都应当无一例外地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成立合伙企业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由于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两人以上,所以要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应熟悉。

4.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出资方式,但要注意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企业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6.企业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7.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

(1)个人独资企业: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2)合伙企业: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都是在5年后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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