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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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有资产财产监督管理制度(2)
(四)国有企业的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考生应注意本章的监事会和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区别,概念的字义虽然一样,但内容涵义完全不同。这是历年的一个考点,一个是外派人员组织,一个是内设机构。考生复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两个监事会概念的区别;2、两个监事会的人员组成;3、组成人员条件。

A、监事会由5至15人的奇数组成;B、监督机构委派和政府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能超过总数的2/3。

(2)监事会的概念:

这里讲的监事会是指政府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国有企业财产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这里讲的监事会是指政府的监督机构派往国有企业的监督组织。他与我国《公司法》中讲的监事会以及其他国家公司企业中的监事会是不一样,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国家公司企业中的监事会是公司企业的一个内设机构,而这里讲的监事会是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

在监事会的组成上,有关经济、法律、金融、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专家,以及被监督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代表中委派和聘请。而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而且《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不干涉企业经营活动,只行使监督权。在监事会的监督权中,可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可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向有关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及奖惩的建议。这也是公司里的监事所不具有的职权。

(3)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审议、评价和提供咨询等。具体为4项:1、审查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3、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提出任免及奖惩建议;4、根据厂长(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监事会的工作程序: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监事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经厂长(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它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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