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大事记(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36: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998年

  2月5日
  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情况的报告》。
  6月30日
  财政部修改会计法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修改会计法的思路和目标、修改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
  7月2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批准成立国家会计学院的通知》。该学院为国务院事业单位,由财政部代管,教学管理依托清华大学,是为全国财政、金融、审计等系统服务的成人后续教育基地。
  8月19日
  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征求意见。
  8月21日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12日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任主席,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冯淑萍任秘书长。
  10月22日
  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要求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1999年

  3月5日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财务、成本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要“严肃查处乱设账、造假账”行为。
  5月25日
  朱镕基总理主持召开第十八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会议认为,现行的会计法,对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法已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会议原则通过了《会计法(修改草案)》,待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月27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主持召开座谈会,就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与会代表对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取得了一致意见。
  5月30日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议案》指出:为了更加严格地规范会计行为,切实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拟订了会计法修订草案。同时,针对一些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问题,为了保证会计法的实施,有力地制止违反会计法的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并借鉴国外惩治会计活动犯罪的做法,拟订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这两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一并提请审议。
  6月4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青岛召开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真实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同日,李岚清副总理在听取“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汇报”时指出:“三张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是非常科学的,每一个企业都必须报“三张表”,这是国家的一件大事,建议财政部专门搞一个条例,以国务院的名义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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