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前辅导第七章个人所得税法(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2: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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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 对在中国境内有依据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答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上述资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该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2)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3)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泮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后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4)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征管方法是: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此后,纳税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全额”是指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但对可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税法固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申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根据税法和税收协定约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申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目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申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下面第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申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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