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个人所得税法(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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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的应税项目分别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费用的减除为每月8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申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2)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以上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是在减除8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力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末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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