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财税处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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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案例102]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20日君洋财务服中心受托对木仁(龙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检查时发现,木仁(龙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份投入使用的一处新建工厂用房,总价¥86万元,因与建筑商发生纠纷,直到2002年1月12日才有结论,判归木仁(龙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木仁(龙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2000年11月到2001年12月都没有提取房屋折旧,因此在200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进行补提: (860000-860000×5%残值率)÷20年÷12月×14月 =47658.3元
[要求解答] 木仁(龙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做法当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
[业务解说] 君洋财务服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认为木仁(龙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做法不当,并建议木仁(龙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其补提的¥47658.3元折旧额作为纳税调整。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补扣的截止时间,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因此,君洋财务服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建议木仁(龙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申报期后补提房屋的折旧给予纳税调整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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