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与销项税额核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27: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进行会计核算中,经常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与销项税额会计核算问题。比如有一些经济业务可能涉及到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有一些经济业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不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但税法要求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这些经济业务中所涉及到增值税经常容易混淆其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的界线。此外有一些经济业务不仅涉及增值税,还可能同时涉及到消费税。

  一、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会计处理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属于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例如购进的固定资产、购入的物资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所购入物资成本中。

  例如:A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5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元,包装费、运杂费为1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586000(500000+85000+1000)
   贷:银行存款  586000

  2.属于原先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4680(4000+4000×17%)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

  借:在建工程             5850(5000+5000×17%)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例如: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75(7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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