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6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17: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直各部门、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区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
2006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6年6月23日至25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6月23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4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 2:00-4:30 税法(二)
6月25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 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五科考试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考两科)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五科)考试:
(1)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2)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或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5)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6)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免试三科条件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符合报名条件,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均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