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制度——关税的征收管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5: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征收关税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之一。因此,《海关法》对关税的征收管理确立了基本规范。

  一、关税税款的缴纳

  关税缴纳是保证国家关税收入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法实施管理,要求海关依法征收,同时要求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为了保证国家关税的收入,海关在关税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还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所以《海关法》第六十条做出如下几项规定: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2.未按上述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3.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述所列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二、关税税收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海关需要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和权限

  这是指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海关法》对此规定: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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