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违法处理的其他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5: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对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还有如下一些有关规定。

  (一)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4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时,应当开付收据;未开付收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税务人员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必须责令退回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8条、69条、70条)。

  (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

  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30、32、33条)。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中,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

  (五)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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