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课堂笔记-第4讲:企业所得税(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1: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企业所得税(四)
(2)工资、薪金支出。
①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不包括9项内容。
②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a.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人员、职工浴室人员、理发室人员、幼儿园人员、托儿所人员;b.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c.已出售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③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是必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
[例题]下列纳税人发生的工资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是( )。
A.饱饮食服务企业按公司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
B.工效挂钩企业按标准提取的工资
C.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
D.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
答案:C
〔解析〕:测试考生对各行业发生的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是否清楚。按照税法规定,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而不是按公司规定提取的工资;对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顿时准予扣除。这里强调的是实际发放,而不只是提取,如果企业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而不是实际发放的工资;但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故答案C正确。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包括:
A.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B.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C.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D.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③限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
A.10%以内扣除的项目。
B.1.5%以内扣除。适用于金融、保险企业的一般捐赠项目。
C.3%以内扣除。适用于其他纳税人的一般捐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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