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课堂笔记-第9讲:企业所得税(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0:41: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企业所得税(九)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如下:

(3)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规定如下:

(4)特别规定:
①纳税人自行研制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③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进行摊销。
④除另有规定者外,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⑤企业享受了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技术开发费已经做为研究开发费用直接扣除的,其开发成果在会计核算中可以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但是在申报纳税时不得再摊销其费用。
3.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1)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2)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固定资产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七)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的来源: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的实现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投资方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2)企业分回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3)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得分配支付额。
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题]A公司1998年以500万元向B公司投资入股,取得B公司3%的股权。2001年12月A公司将股权转让,收到B公司的转让支付额620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68万元。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A公司收到的转让支付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
A.21.60万元     B.29.40万元
C.31.56万元     D.39.22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中取得支付额620万元,超过成本12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占68万元,超过成本的转让收入为52万元)。按照规定,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故答案C正确。
(见教材46页)
(4)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得税后政策。(新增内容)
3.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照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例题见教材47页)
(2)如果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可在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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