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税收法律试题及参考答案(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1:18: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单选
1.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有关实施主体的规定( )
A.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处罚法》中是指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B.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才能受托实施行政处罚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处罚法》中是指依法成立的行政机构
D.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构才能受托实施行政许可

答案:B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没有特别规定是事业组织。因此,A、D错误。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因此,B正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受托实施行政许可。因此,D错误。

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A.3    B.5
C.10    D.20
答案:C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税务机关拟作出某项直接涉及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税务机关应当( )
A.告知有关人员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在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有关人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告知有关人员有权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D.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举行听证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答案:C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有关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特征的正确表述是( )
A、行政许可的吊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改的结果,适用于许可已经合法生效
B、行政许可的撤销是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实质效力,该许可的形式要件缺损,适用于许可有瑕疵
C、行政许可的注销是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不论该许可有无瑕疵,属于实体性行为
D、行政许可的撤回是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适用于行政许可有瑕疵,属于程序性行为

答案:B
解析: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A是错误的。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属于程序性行为。因此,C错误。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属于实体性行为。因此,D错误。

5、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 )
A、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适用听证终止
B、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可以宣布听证中止
C、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听证中止
D、案件调查人员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无权终止听证
答案:D
解析: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所以A项和C项是错误的。
第十五条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终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所以B项是错误的。
第十七条规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在听证过程中,只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对于案件调查人员严重违反听证秩序,导致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主持人或税务机关只能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不能终止听证。


6.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A、行政执法机关指定成立的专案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然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B、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应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
C、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D、批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决定,由行政执法机关以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
答案:C
解析: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所以B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

7、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规定格式的( )
A、行政复议中止告知书
B、停止执行裁定书
C、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D、提出答复通知书
答案:D
解析: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五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规定的文书格式。文书格式包括:
(一)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受理复议通知书;
(四)行政复议告知书;
(五)责令受理通知书;
(六)责令履行通知书;
(七)提出答复通知书;
(八)停止执行通知书;
(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十一)决定延期通知书;
(十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十四)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8、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在纳税人就纳税争议申请复议的案件中( )
A、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扣、质押、留置、保证担保,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
B、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C、因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设置障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重新计算
D、被申请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依法检查时,通过拍摄获取的涉及纳税人销售实物和销售库存记录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复议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
答案:B
解析: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担保不包括抵扣,因此,A错误。第四十八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此,C错误。D项属于证据,因此错误。答案是B。

9.都江区规划局批准湖西居委会在月亮园居民楼附近搭建停车库两间。该居民楼24户居民以都江区规划局批准湖西居委会在月亮园居民楼附近搭建停车库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都江区规划局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此停车库不影响该居民楼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 )
A、法院可通知居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法院应通知原告追加居委会作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C、原告应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案: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因为居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所以不能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因此B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所以C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所以D项是错误的。

10、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期间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 )
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B、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
C、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D、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C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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