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传文化事业捐赠的扣除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1:37: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第041号)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相关文章


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辅导——关于营业税问题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辅导——关于印花税问题
对宣传文化事业捐赠的扣除问题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辅导——关于所得税问题
地质勘查单位的有关税收政策
勘察设计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税收政策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