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法和债务法的差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21: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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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法”和“债务法”,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时常用的方法。对企业来说,无论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都是因为时间性差异而产生会计所得的提前实现和挪后实现,结果本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账务处理不同。在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采用“递延法”时不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而采用“债务法”时则要相应地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以使余额反映出预付未来税款资产或将来应付税款债务的真实价值。

二、报表反映不同。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势必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这种影响在“递延法”下反映在损益表中,在“债务法”下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前已述及在“递延法”下,递延税款余额不因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而调整,因此,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出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债务法”下,由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情况已在递延税款余额上作了相应调整,因此资产负债表得以反映这一事项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反映的所得税费用不同。在“递延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两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递延至以后时期或自以前时期逆转来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而在“债务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则包括三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按照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应付的或预付的税款余额;为了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对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进行的调整数。

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债务法”往往比“递延法”更科学、更合理。理由有两个:一是从理论上看,企业采用“递延法”时,递延的税款余额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对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作调整;而采用“债务法”时,则将递延的税款余额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或负债,并随税率变动或新税的开征作相应的调整,因而理论依据比“递延法”更准确,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是在实际操作上,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报表来看,“递延法”采用损益表,“债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当年度损益的报表,其组成科目都是“虚账户”,资料仅限于一个营业周期内,且不能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报表,其组成科目为“实账户”,各项目数据具有累计性,更符合企业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因此,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要比使用损益表反映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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