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CPV辅导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一)讲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3: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2、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了解合同法的概念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9年3月15日 ,九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于1999年 10月1日起施行。
注意:除了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外,合同法适用所述15类合同在内的一切合同。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5项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
2、合同的内容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限期,地点和方式;违约的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价款和报酬的支付,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使用人民币;价款和报酬的结算除国家规定使用现金外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或票据结算。
解决合同争议有4种方法: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3、合同订立的方式
(1)要约
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是要约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的,要约失效: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已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四是受要约人多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重点掌握要约的撤回和撤消以及要约的失效。
(2)承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期限: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规定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可以撤回。
新要约:以下两种情况导致新要约:一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二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重点掌握导致新要约发生的两种情况。
4、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重点掌握以下所列的6种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是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文件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位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6、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二是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受损害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三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只有赔偿损失一种。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如下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是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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