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2: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经济法考试-大纲
一、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法理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学方面的基本知识。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法理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基本制度主要内容的认知和熟悉程度,促使应试者提高法学和经济法、民法知识水平。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法的概念、特征和法的表现形式;熟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2.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本质和构成要素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熟悉我国经济法的制度体系。
3.熟悉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掌握诉讼时效和期限;熟悉物权、债权概念和特征;掌握财产所有权制度。
4.熟悉法律责任的种类;掌握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方式。
(三)要点说明
1.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的种类。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其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根?lt.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一年诉讼时效: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在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在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再次发生中断事由,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和延长的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财产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财产权中的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质性财富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所有权,则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合同取得和继承取得。合同取得,就是通过买卖合同,买方支付相应价款而取得卖方的财产,即取得所有权。继承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据国家继承法,按照本人意愿通过预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此外,也可通过接受他人赠与的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通过特殊的非民事手段而取得。
所有权的消灭有以下方式: (1)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2)权利人放弃所有权;(3)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4)所有权客体灭失;(5)被国家依法收缴。
3.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由法律关系主体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处分或惩罚措施。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我国<刑法)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二、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主要介绍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和法律责任。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熟悉资产评估的概念;熟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概念;了解资产评估法制化的意义妥饔谩U莆展凶什拦老钅抗芾恚皇煜のシ醋什拦婪芍贫扔Φ背械5姆稍鹑巍?br> 2.掌握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掌握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熟悉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熟悉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资产范围。
3.熟悉资产评估管理机构;掌握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熟悉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熟悉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和来华执业的外国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掌握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人员的管理。
4.熟悉资产占有单位的法律责任;掌握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熟悉资产评估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熟悉资产评估人员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资产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评估的资产范围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也要进行对应调整。
2.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2)合并与分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3)变更与终止。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合伙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估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15天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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