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价值评估中因保证责任产生的或有负债的处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4: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内容提要:

债权价值评估因其复杂性和开拓性尚未形成统一规范。本文在假设强制清算法的框架下,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债务人因保证责任产生的或有负债在债权价值评估时的处理方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在处置债权资产时,需要了解债权的公允或客观价值,作为处置价格的参考。而评估机构作为独立、公正的专业机构,在这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实际上,随着评估机构对AMC业务理解的深化以及双方在评估领域的反复探讨,已经初步形成一个债权价值(从AMC角度称为债权价值,从债务人角度可以称为偿债能力。)评估的理论框架,其已成为AMC处置决策的得力助手,也为评估机构的业务扩展出新的空间。

由于债权价值评估的复杂性和开拓性,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致使评估方法的选择标准不一,评估结果也就大相径庭,对债务人因保证责任产生的或有负债的处理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本文将在假设强制清算法的框架下讨论这一问题,其他假设下亦同此理。

一、现阶段的处理方法

各地评估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尤其是自身对或有负债之于债权价值影响的理解,一般简单地采用两种方法处理:一是单独处理法,即在债权价值评估中不直接考虑债务人或有负债的影响,而在特别关注事项中进行披露,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二是综合处理法,即将或有负债计入债务人总负债中,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债权受偿率和债权价值。

可见,第一种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可能高于债权的实际价值,而且无论或有负债为任何性质,评估结果均不变,对评估机构而言,操作简便,责任风险小;反之,第二种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可能比较接近债权的实际价值,但不同评估机构对或有负债的判断不同,评估结果可能有相当的差距,对评估机构而言,操作较复杂,责任风险较大。

以最简化的情况(无抵押等优先受偿事项)为例:经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的某债务人X有效资产为2500万元,有效负债为5000万元,因此A对债务人的3000万元债权受偿率为50%,债权价值为1500万元。

此时,如债务人X对另一公司Y的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则按第一种处理方法,A的债权受偿率仍为50%,债权价值仍为1500万元;而按第二种处理方法将或有负债全额计入X的有效负债,则A的债权受偿率降为25%,债权价值降为750万元。显然,两者的差距是巨大的,那么究竟哪一个更接近真实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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