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概览之二----欧洲评估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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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评估准则》简介

《欧洲评估准则》(European Valuation Standards, EVS)是由欧洲评估师联合会(TEGOVA)制定的一部适用于欧洲地区的区域性评估准则,也是当前国际评估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评估准则之一。欧洲评估师联合会和《欧洲评估准则》都与欧盟的公司法特别是会计改革紧密相关,这一点与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形成了明显的区别。

欧洲评估业受英国等传统评估业发达国家的影响,长期以来主要涉及不动评估领域,特别是受到欧盟公司法及相关会计改革规则的影响,形成了早期以“固定资产评估”为主的特色。欧洲许多国家很早就受到公允会计理论的影响,既允许采用传统的历史成本减折旧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允许在一定情况下以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列示价值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1978年,欧共体正式发布了第四号法令公司法(78/660/EEC),该法适用于除银行、金融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以外的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事项,第35条规定了与固定资产评估相关的规则,从立法上对这种会计改革的方向予以了肯定。为在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许多公司聘请评估师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的评估业务,其目的是最终将固定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在此基础上,欧洲各国开展了大量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而进行的固定资产评估业务。

为指导这一业务的发展,1 977年4月,比利时、法国、德国、爱尔兰和英国发起成立了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联合会(The European Group of Valuers of Fixed Assets),后改名为欧洲评估师联合会。1978年欧洲固定资产评估师联合会为配合欧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版了《欧洲评估指南》第一版(Guidance Notes for European application),并在此基础上,几经修订,于2003年推出了《欧洲评估准则》第五版。

随着评估业的综合发展,欧洲评估业近十年来也在向不动产评估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外的领域拓展,反映到《欧洲评估准则》中,从其第四版中已经开始涉及其他商业目的等领域。2000年?出版的第四版《欧洲评估准则》中,第一次增加了指南7-企业价值评估和指南8-无形资产评估评估两个评估指南,其向非不动产评估领域延伸速度之快引起了各国评估界的广泛关注,在一定意义上也验证了国际评估业综合性发展的趋势。

二 《欧洲评估准则》指南7---企业价值评估的主要内容

1、企业价值与权益价值的分类

指南7首先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总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2、企业评估的价值类型和评估师的身份

指南7多次对企业价值评估中价值类型的市场性进行讨论,指出如果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采用了源自市场的信息或来自同类企业的期望回报率等信息,则其评估结论属于市场价值;如果评估是基于投资者的主观标准和要求,则评估结论是企业价值的"主观价值"。

指南7指出评估师的身份在执业中十分重要,与所评估企业价值的价值类型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应当予以明确。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区分三种不同的身份:

1)独立评估师(independent assessor),为双方提供谈判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评估师应当从一个市场上通常的投资者角度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应当是市场价值,不得反映任何特别购买者的主观影响。

2)咨询专家(expert advisor),为客户提供关于最佳方案(如最高卖价或最低买价)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在建立自己对未来经营状况的预测模型的同时,也考虑客户的判断和预测,因此这种评估是具有主观性的。这种“主观的”企业价值往往不同于独立评估师所形成的结论。比如,一个潜在的购买者可能会预测由于与被评估企业的合并会给自己企业带来的协同效益,或者考虑目标企业处于独立状态或是被竞争对手控制给自己企业的计划带来的影响。

3)仲裁人(arbitrator),在综合考虑买卖双方的意见后形成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会受到相关法律或双方协议的约束。

上述三种不同的身份是由于欧洲评估业务的特点所形成的,在不同的身份下评估师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可能会形成不同内涵的价值类型,因此强调评估师应当明确身份并披露,以避免误导。评估师应当根据所在国家的法律和行业惯例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明确自己所扮演的身份,并且应当特别注意将其身份、地位以明晰的方式对外表示,不得让第三方误解。只有这样第三方才能理解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的基础,进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对评估师在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不同身份的划分是欧洲评估准则的一大特色,从某种意义上这与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对评估业务、评估咨询业务的划分有一定的相似。美国是从评估业务上进行区别,而欧洲则是从评估师的身份上予以区别,虽然性质有所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即评估师不得误导评估报告使用者,这种要求既体现了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性,也有利于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全面理解和合理使用评估报告,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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