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2: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了解)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形式。
企业的特征:(1)合法性;(2)经济实体性;(3)独立性。
(二)企业的分类
1、按照投资者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来划分,企业的法律形态有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2、按照所有制形式的不同来划分,企业的法律形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即三资企业)。
3、按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两大类。
二、企业法及其表现形式
三、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定
(二)关于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关于企业领导体制的规定
(四)关于违反企业法的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了解)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特征:
1、从组织结构形式上看,它是由个人创设的企业,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从财产上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
3、从责任形态上看,投资者个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掌握)
(一)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的程序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登记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掌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例顺序清偿:(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于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1、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7、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业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对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9、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或者清算期间隐匿或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登记机关及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了解)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设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简称四共),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合伙是联合经营的一种初级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大多采用合伙的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从组织形式上看,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2、从财产上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从责任形态上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从人员结构上看,合伙企业人员结构稳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
(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质动的人,不得从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合伙人的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三)设立程序
1、制定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3、核准登记。自收到申请人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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