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的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问题探讨(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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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设想

一、 研究评估调帐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1、中国上市公司十年发展回顾。10年间,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上市公司数量激增。截至2000年11月底,在沪深两个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共有1061家,比1990年底的10家公司增长了105.1倍。1990年,沪深两市公司的总股本仅为2.61亿股,经过10年发展,到2000年11月底,总股本已达3405.72亿股,流通股本达1195.42亿股,10年间,上市公司总股本扩张了1303.87倍。10年来,上市公司筹资额达5000多亿元,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一方面,其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改善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也促使上市公司以市场为导向,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评估调帐提出了客观要求。会计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环境中,并受所处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面对我国证券市场10年的巨大发展变化,资产评估及其账项调整的重要性已被各界所认同。因为,从1992年以来,有许多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部分还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过程中,所遇到的较为困难之一便是国有资产评估及其账项调整。在此以前,由于绝大部分大中型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都是无偿调拨的,所以很少遇到资产评估的问题,更不用说帐项调整了,因此缺乏资产评估的理论和实践。

3、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使评估调账问题显得愈加重要。证券市场建立后,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有关方面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企业的财务信息。根据我国有关证券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这是上市公司存在的客观要求,也是其进一步发展的促进因素。但是,在我国现实证券市场中,由于物价变动(物价变动是市场经济发展及市场供需变化的必然现象)的存在和资产在不同企业的维护、处理方式,出现了帐实、表实不符、甚至有较大的计价差距的实际情况,其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问题产生了矛盾。在目前我国没有物价变动会计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及其调帐的方法便在证券市场中产生、发展了起来。

(二)适应我国新的会计环境的需要

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持续、快速地增长。也就是说,在我国近十年的改革发展过程中,经济状况是良好的,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出现过通货膨胀。例如,在1988年时我国第一次出现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比上年增长11.85%。从1988年开始我国实行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经过治理,通货膨胀逐渐好转,但是经济增长却不断滑坡。为了扭转经济的进一步下滑,宏观经济政策随即放松。从1991年开始经济又加快增长,1992年经济又逐渐走向过热。到1993年上半年,由于投资急剧膨胀,特别是房地产投资迅猛增加,各地普遍建立经济开发区,又发生了比1988年更严重的通货膨胀(199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1.8%,商品零售价格上升13.2%,居民消费价格上升14.7%)。从1993年7月起政府又一次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称为“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投资,基建项目要经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提高利率,实行保值储蓄;不仅控制资金的供给总量,而且控制资金的流动,严禁资金流向房地产,实行由中央直接将资金贷给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甚至连银行间的正常拆借也一度停止。经过四年多的紧缩,从1995年起价格逐年回落,与1996年相比,1997年商品零售价格只上升0.8%,居民消费价格只上升2.8%,与此同时,经济增长速度也逐年下降,199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由1993年的13.5%降到8.8%。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出现负增长,比1997年下降2.6%。从1999年开始,消费需求增长放缓,企业竞争加剧,效益降低。加之受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需求市场疲软状况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1999年中国GDP增长仅有7.8%,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比1998年降低3%。2000年我国GDP比1999年增长8%,超过8.9万亿元,使人均GDP首次破800美元,形成宏观经济总体回升的新局面。

笔者仅想以上述的实际数据说明,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会伴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综合物价指数,仅公布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物价变动水平。下面笔者列示出1990-1999年我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见表1):

由表中我们可以看出:10年间,我国物价一直在发生着变动,尤其是在1993年左右,物价发生了较大变动,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在此情况下,以历史成本为依据的会计所报告的数据,难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为此,迫切需要企业提供出有关物价变动等对企业影响方面的会计资料,因而出现了资产评估,与之相配合的便是评估调帐。也就是说,宏观经济形式的变化,使评估调帐成为解决我国物价变动情况的现实需要。

(三)发展我国会计理论的需要

历史成本会计的基本前提即为货币计价及币值不变假设。但是,在物价变动的时期(或变动之后),币值不变的前提已经不存在,若是再按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历史成本为依据提供会计信息,就失去了原有的科学性。进一步看,若企业在物价变动时期,尤其是恶性通货膨胀时期仍按历史成本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按历史成本原则计量期末资产以及本期取得的净收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就难以被物价处于变动状态的市场、经营环境所接受,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就无法对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进行合理衡量,无法利用这种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预测和决策。

由此可见,物价变动这一客观事实对历史成本会计形成了强大的冲击,要求有适应这一情况的新的会计处理方式。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重要。评估调帐虽然不是物价变动会计,但确实解决了实际问题。因此,本文拟从评估调帐作用、实质、意义以及我国评估调帐的现状等几个方面来研究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二、 与评估调帐有关的法规及其争论回顾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此文件的实施,为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处理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资产评估及其账项调整也作为一个新问题被提出了。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

1990年3月国办发(37号)文中确定上海、深圳两市作为我国进行股份制改革、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城市,使我国形成了两个各具特点的地区性股票市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1991年国务院又明确规定广东、海南、福建三省作为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的试点省份,同时,一些符合条件的省、市也将被允许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这样,我国的股票发行市场开始向更具规模的方向发展。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发布了《股份制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股份制企业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组。需要新增投资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将原有资产评估核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此文件的出台,表明股份制被正式作为我国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国有股权管理也作为一项新的课题被提出来。1992年7月27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根据《办法》的要求,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用国有资产投资组建或改组设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所有权界定。”第九条规定:“在资产评估和所有权界定确认后,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额,依照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27号)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和国家资金,转为国有股股东权益。”

对于《办法》中的评估调帐问题,存在着两方面观点:一是认为应当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帐项调整;二是认为进行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会造成对历史会计报表的粉饰。其中,同意并坚持评估调同意帐的理由是:“在物价上涨和存在帐外资产的条件下,如按照帐面值,而不是按照公允值计算资产总额,再从中减去负债总额,确定的净资产额肯定价值较低。如果按照这一较低的价值进行产权转让,势必造成资产流失”(参看《会计研究》1998年8期,阎秀敏《也谈股份制改组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帐项的必要性》)。不同意并反对评估调帐的学者认为:“在以资产评估结果来建帐的情况下,资产评估结果的高低势必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今后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在折股和改善上市公司财务形象的双重压力下,一些企业便在资产评估上变得随意起来,使资产评估的结果不是“资产评估的结果”,而是公司与主管部门、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利益集团不断协商的结果“(王鹏程,《会计报表粉饰及其识别》,《经济活页文选(会计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三期)。还有的学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并不等于有必要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帐。回顾整个交易过程,不难发现,无论调帐与否,对于股权比例的确定没有影响”。还认为:“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项调整,不能起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作用;滥用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调帐的做法,将直接构成对正常会计秩序的损害”(参看《会计研究》1998年3期,葛徐《股份制改组中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调帐必要性的质疑》)。

此外,根据我国有关股票发行的法规:“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而对我国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的实际情况,是否通过评估调帐,使准备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符合法规要求,也被很多学者注意到了。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992年7月国资办发(第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四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第五十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细则》的这些规定使资产评估正式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必要条件;资产评估,特别是国有资产的评估也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对此问题的研究也不断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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