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2:54: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鄂人职管[2006]1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五个科目。

  二、报名条件

  (一)报考五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精神,凡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考试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2、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3、香港或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一)初次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持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资格证、聘书等)原件,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科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

  (二)续报考生(已参加过上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只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凭档案号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受理报名时应注意核对其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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