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3:36: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省前三年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现就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要求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经考试合格并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方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一)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对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已基本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审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现仍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由此改制为个私、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对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已基本符合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考点统一设在杭州市,考试时间为2006年9月3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四)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阅卷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公布考试结果。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根据参考人员考试合格率情况,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研究决定是否需要设立我省当年省定合格标准。符合省定合格标准的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合格证明,该证明在我省当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中有效。

(五)考试报名的具体事项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考试报名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各市报考人员名单经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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