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经济基础复习时注意点的归纳(经济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4:27: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部分 经济法

一 合同法律制度
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法律制度: 由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制度。
二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三 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只是解决合同的存在问题,合同的生效问题还必须有以下要件:
1)合同的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无效合同
1)特征:违法性,自始无效,不可履行。
2)分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 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1)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并使合同效力和交易关系尽快确定下来,《合同法》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三种情形。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

4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明显不公平、一方获利超过法律所允许范围、受害一方在缺乏经验或紧迫情况下定的合同)

5 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1)无效和可撤销合同处理
2)缔约过失责任

(四)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协作履行、诚实信用、经济合理
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旅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利拒绝其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一方有权利拒绝其履行要求。
5、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一方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誉 4)其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债务人人身的除外。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哉袢说男形⑸掌?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合同的变更的5个特征:1)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来合同的更新.2)只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不是全部内容的变更 .
3)合同变更后,原来没有履行的能容不再履行. 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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