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管理中的违规现象与对策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7:00: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有土地收益是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近年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深入实施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得到突破性进展,土地收益管理明显加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管理中的违规现象时发生。

问题一:管理不规范导致土地收益流失

地方政府违反规定将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用地单位或开发商,免征土地出让金,使国有土地价值无法体现;地方政府减免或缓征土地出让金的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招商引资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以抄告单的形式减免或缓征土地出让金。

问题二:国有土地使用者逃避缴纳出让金

土:地权利人在改变土地用途后,不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以外商名义规避缴纳土地出让金;一些单位将所属的空余划拨国有上地向社会公开集资建房,每户收取一定的集资金,实质上成了市场条件下的商品房开发,单位则从中获取大量的土地收益。

对策一:加强防范,做活土地

首先,全面清理涉及国有土地税费的各种优惠政策,规范减免程序和范围,改变以国土收益流失为代价招商引资的做法;其次,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职能,设置城市土地发展基金,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杜绝隐性交易和暗箱操作;再次,停止个人建房审批,规范管理“城中村”建设,要防止城镇居民“改头换面”以农村居民的身份申请建房用地;最后,严格按计划供地,坚持“饥饿”供地,实行“净地”出让,提升土地价位,改变以地换路、以地抵资的权宜之举。

对策二:把好“三关”,收支有序

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把好事前监督关,严格其他部门、单位变相批地;把好事中监督关,着力抓好土地税费会审、资金收缴、收费票据开具几个环节;把好事后监督关,耐拖欠土地出让金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件。

对策三:按时缴费,违规必究

对缓征的土地出让金,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完毕,不能一“缓”了之;对拒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擅自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也要依法追缴;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严格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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