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课件与作业(1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6:54: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内容提要
第八章 土地法制与监察
第一节 土地法与土地法律关系
第二节土地法律责任
重点难点
土地法的概念及特征
土地法的层次
各种违法行为的土地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第八章 土地法制与监察
第一节 土地法与土地法律关系
一、 土地法
土地法的概念及特征
1.土地法的概念
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土地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实施,以民法或行政法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权、取得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它与土地相关的他项权利,及因开发利用土地、规划管理土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土地法,仅指以土地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土地法,不仅包括以土地法命名的法律规范,而且包括其它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法一般是指广义的土地法。
2.土地法的特征
(1)土地法既包括财产法规范,又包括行政法规范。
(2)土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3)土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例题:土地法的特征包括:
A. 土地法既包括财产法规范,又包括行政法规范。
B. 土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C. 土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D. 土地法包括强制性规范,不包括任意性规范。
答案:A.B.C.
(二)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土地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法律之一。这不仅是由于土地法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且由于土地立法原则、调整方法及其内容和体系,都是取决于土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1。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可以归结为三种类型:一是调整人与土地的关系,是以符合生态规律为前提,旨在维护长远、完善的生态系统;二是以国家为主体,直接行使土地管理权的社会关系,是以国民经济综合体为其核心,旨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三是不以国家为主体,间接参与土地管理的社会关系,是以土地的商品属性为基础,旨在发挥土地的资本功能,以促进土地生产力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间接地参与这类土地关系。土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例题:判断土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R)
2.土地法的调整方法
土地法的调整方法取决于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调整方法。所谓民事调整方法是指在调整土地财产法律关系时适用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法律调整手段。
(2)行政调整方法。所谓行政调整方法是指在调整土地行政法律关系时适用的管理、监督的法律调整手段。这类调整方法表现为:
①在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中,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对被管理者进行监督和约束,被管理者不得拒绝接受。
②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根据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命令或指令被管理者从事某些行为或限制某些行为,被管理者必须服从。
③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行政职权要求被管理者从事某些行为时,不必付任何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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