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8:13: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审阅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
  第五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通过询问和分析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作为得出审阅结论的基础。

第二章 审阅范围和保证程度

  第七条 审阅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阅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阅程序的总和。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确定执行财务报表审阅业务所要求的程序。必要时,还应当考虑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
  第八条 由于实施审阅程序不能提供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要求的所有证据,审阅业务对所审阅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阅单位就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阅业务的目标;
  (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三)审阅范围,其中应提及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审阅工作;
  (四)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审阅业务所要求的记录、文件和其他信息;
  (五)预期提交的报告样本;
  (六)说明不能依赖财务报表审阅揭示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七)说明没有实施审计,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意见,不能满足法律法规或第三方对审计的要求。

第四章 审 阅 计 划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审阅工作,以有效执行审阅业务。
  第十二条 在计划审阅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或更新以前了解的内容,包括考虑被审阅单位的组织结构、会计信息系统、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性质等。

第五章 审阅程序和审阅证据

  第十三条 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以前期间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或审阅所了解的情况;
  (二)对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行业惯例;
  (三)会计信息系统;
  (四)管理层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
  (五)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
  第十四条 在考虑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同的标准。
  第十五条 财务报表审阅程序通常包括:
  (一)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
  (二)询问被审阅单位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行业惯例;
  (三)询问被审阅单位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程序;
  (四)询问财务报表中所有重要的认定;
  (五)实施分析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
  (六)询问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其他类似机构决定采取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措施;
  (七)阅读财务报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
  (八)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负责财务会计事项的人员询问下列事项:
  (一)所有交易是否均已记录;
  (二)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明的编制基础编制;
  (三)被审阅单位业务活动、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的变化;
  (四)在实施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程序时所发现的问题。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管理层书面声明。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可能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程序以识别审阅报告日后发生的事项。
  第十七条 如果有理由相信所审阅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或更为广泛的程序,以便能够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或确定是否出具非无保留结论的报告。
  第十八条 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工作是否满足财务报表审阅的需要。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为审阅报告提供证据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的证据。

第六章 结论和报告

  第二十条 审阅报告应当清楚地表达有限保证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根据审阅证据得出的结论,以此作为表达有限保证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已实施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在审阅过程中获知的信息是否表明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二条 审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结论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报告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阅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阅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阅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阅业务的委托人。审阅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二十五条 审阅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所审阅财务报表的名称;
  (二)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阅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阅的性质,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阅业务所依据的准则;
  (二)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和实施分析程序,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
  (三)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审阅程序的情况,在审阅报告的结论段中提出下列之一的结论:
  (一)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阅,如果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提出无保留的结论。
  (二)如果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的结论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提出保留结论。
  如果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以至于认为仅提出保留结论不足以揭示财务报表的误导性或不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提出否定结论,即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如果存在重大的范围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说明,假定范围不受限制,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的事项,因而提出保留结论。
  如果范围限制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以至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不能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时,不应提供任何保证。
  第二十八条 审阅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九条 审阅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十条 审阅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阅报告的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阅工作的日期,不应早于管理层批准财务报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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