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审计工作条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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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结合中国科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进行检查,对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内部监督的行为。以维护科研及开发工作的经济秩序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科技体制改革。

第二章 审计机构 来源:www.examda.com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负责全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规划制定、考核评价及审计工作质量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 监察审计局工作职责:

(一)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指南;

(二)负责院属事业单位(包括分院、研究所、中心、台、站及其他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负责对院属单位执行财经法纪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负责重大事项的审计调查;

(五)指导、监督、评价、检查院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审人员;

(七)研究、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八)组织实施院领导授权批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监察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院属单位聘请特邀审计员。

第六条 院属单位应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 员,在本单位领导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分院审计机构、研究所(台、站)、公司(企业)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受本单位领导并接受监察审计局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分院审计机构,负责本地区院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研究所(台、站)、公司(企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协助并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工作。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在审计经费上应予以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第八条 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三)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四)监督各项资金使用的合规与合法;

(五)监督帐册、报表、凭证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及财务收支(或损益)等事项真实、正确、合法;

(六)监督评价经济效益与效果;

(七)监督国家财经法纪和院所制度的执行;

(八)监督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九)完成本单位负责人交办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以上任务完成情况,应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权是:

(一)检查、查阅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资料;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

(三)制止、纠正违反财经法纪事项和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出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必要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必要时报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支持和协助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七)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

(八)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于涉或打击报复。

部门和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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