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5 18: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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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处是局属内审机构,在财务管理司的日常管理下,依照国家财经法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局属行政、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国家审计署的业务指导。 局属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审计处职责是: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参与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内部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对各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负责领导委托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处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二)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和处置;
(六)政府采购活动;
(七)基建工程的概算、招投标、预算和决算;
(八)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九)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二)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三)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和各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申计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软件,查阅单位会计档案、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
(三)列席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请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
第六条 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各单位要向审计处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送审计处备案。 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制定和修订的有关规章制度送审计处备案。 各单位在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签定对外投资、筹资、合资、联营、租赁、担保等协议,或设立、终止经营实体时,应将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书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 审计处要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局年度工作重点,按照领导的指示和上年度审计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审计王作计划,报请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局党组的决定,在实施审计前,书面向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事项需要,聘请社会审计力量、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条 在审计工作实施期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虚报和隐瞒。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局领导。经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按期整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局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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