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6: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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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仓储部分
第3.3.1条 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3.2条 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第3.3.3条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3.3.4条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表3.3.4
通道位置 |
净宽度(m) |
1、货架或堆垛端关与墙面内的通风通道 |
>0.30 |
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 |
0.70~1.25 |
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 |
1.50~1.80 |
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 |
>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