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6: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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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3.1.2
建筑面积(㎡) |
营业(%) |
仓储(%) |
辅助(%) |
>15000 |
>34 |
<34 |
<32 |
3000~15000 |
>45 |
<30 |
<25 |
<3000 |
>55 |
<27 |
<18 |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