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考试]低层建筑防火规范应记部分(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6: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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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消防水泵房

第8.8.1条 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8.8.2条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第8.8.3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第8.8.5条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3条 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间,如设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第9.1.5条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第二节 采 暖

第9.2.4条 温度不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如通过可燃构件时,应与可燃构件保持不小于5cm的距离,温度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应保持不小于10cm的距离或采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第三节 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9.3.10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易熔片及其他感温元件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较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一般可采用72℃。

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厕所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应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第9.3.14条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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