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工程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6: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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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条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S≤C (3.3.1)
式中
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值;
C——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所规定的变形,裂缝宽度和应力等的限值。
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3.3.2条 受弯构件的最大挠度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影响进行计算,其计算值不应超过表3.3.2规定的挠度限值。
构件类型 |
挠度限值 |
吊车梁:手动吊车 电动吊车 |
l0/500 l0/600 |
屋盖、楼盖及楼梯构件: 当l0<7m时 当7m≤l0≤9m时 当l0>9m时 |
l0/200(l0/250) l0/250(l0/300) l0/300(l0/400) |
注: 1表中l0为构件的计算跨度; 2表中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使用上对挠度有较高要求的构件; 3如果构件制作时预先起拱,且使用上也允许,则在验算挠度时,可将计算所得的挠度值减去起拱值;对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尚可减去预加力所产生的反拱值; 4计算悬臂构件的挠度限值时,其计算跨度l0按实际悬臂长度的2倍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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