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6:53: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结构的设计。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务。

  第四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1级和2级。分级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取得甲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房屋钢结构1级和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取得乙级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国内轻型永恒钢结构2级工程的设计业务。

  第五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分别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专项资质的设计业务,不须别行申报专项资质。

  具有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条件的轻型房屋钢结构企业,可按本办法申报专项资质。

  第六条 当轻型房屋结构为非建筑主体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单位要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资料,进行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在设计前,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积极配合,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七条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项资质由建设部统一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可由建设部委托有关协会承担。

  第二章 资质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技术主管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4、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5、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保体系认证(合格)证书;6、单位的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7、单位的业绩和社会信誉证明材料(业主或用户意见书)。

  第九条 申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进行初审、核实,再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后,公布审查通过的单位,并颁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种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十条 新设立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可申请专项资质暂定级。暂定级为乙级,有效期2年。期满后,由申请单位报送建设部复查,合格者由建设部换发正式专项资质证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收回证书。新设立单位申请专项资质时,主要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法人资格、资产规模、人员要求和技术装备要求、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对业绩要求不作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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