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6年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6:57: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川人办发〔2005〕380号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统一定于2006年5月13-14日举行。
5月13日 上午9:00-11:00 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2:00-5:00考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5月14日 上午9:00-11:00考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6:00考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在四个考试科目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三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考试时各考点给每位考生准备2张16开草稿纸,考试结束后统一回收管理。

二、报考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担任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一年。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1月20日。各地于1月25日前将报名软盘报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二)报名程序

1.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按属地划分进行报名。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报名点领取并填写《2006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符合本文所列有关条件需免试部分科目的,还应填写《2006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2.需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按《2006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科目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当地建设局审定后一份留底二份送当地人事部门指定的考试报名机构。

3. 考生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和《申报表》、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张两寸免冠照片等到当地建设局进行资格初审,并由审查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通过初审者,到当地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中央及省直在蓉单位的报考人员直接到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与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综合楼七楼,电话: 85551458、85568345)进行资格审定后,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街2号,电话:86740101、86740202、86740303;网址:www.SCPTA.GOV.cn)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各地考试报名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报考条件,把好资格复审关。要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查、审核,严格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资格复审要落实责任制,复审人员要在《报名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谁签字谁负责。

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进行抽查,凡经抽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要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进行严肃处理。

4.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已在2000年开始实行滚动和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档案号是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在报名过程中,报名点应提醒非2006年新参考人员,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查档案号,并在报名表上填写清楚,同时予以妥善保管,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各地在采集考生信息时应核对准确,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非2006年度新参考的人员,如在报名时未按要求填写档案号,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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