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工程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四十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6: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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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1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章到第10章的要求外,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计原则,按本章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

第11.1.2条 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来源:www.examda.com
16度设防烈度时的建筑(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6度设防烈度时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第11.1.3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1.1.3的要求。对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IV类场地上的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表11.1.3
结构体系 设防烈度
6 7 8 9
框架结构 60 55 45 25
框架-剪力墙结构 130 120 100 50
剪力墙结构 全部落地剪力墙结构 140 120 100 60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120 100 80 不应采用
筒体结构 框架-核心筒结构 150 130 100 70
筒中筒结构 180 150 120 80
注:
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不考虑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架和落地剪力墙组成的框支剪力墙结构;
4甲类建筑应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确定房屋最大高度,9度设防烈度时应专门研究;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确定房屋最大高度;
5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结构,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设计,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第11.1.4条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按表11.1.4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要求和抗震构造措施。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表11.1.4 来源:www.examda.com
结构体系与类型 设防烈度
6 7 8 9
框架结构 高度(m) ≤30 >30 ≤30 >30 ≤30 >30 ≤25
框架
剧场、体育馆等大跨度公共建筑
框架-剪力墙结构 高度(m) ≤60 >60 ≤60 >60 ≤60 >60 ≤50
框架
剪力墙
剪力墙结构 高度(m) ≤80 >80 ≤80 >80 ≤80 >80 ≤60
剪力墙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不应采用 不应采用
剪力墙
筒体结构 框架-核心筒结构 框架
核心筒
筒中筒结构 内筒
外筒
单层厂房结构 铰接排架
注:
1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直接由本表确定抗震等级;其他设防类别的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调整设防烈度后,再按本表确定抗震等级;
2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设防烈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3框架-剪力墙结构,当按基本振型计算地震作用时,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框架部分应按表中框架结构相应的抗震等级设计;
4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加强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应按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确定其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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