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4 17: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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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

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06〕38号


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并中央编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完善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制度,继续安排资金支持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中央财政加大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实施力度。(财政部牵头)
  (二)逐步解决中部地区粮食主产区粮食流通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制定促进粮食产区与销区建立稳定购销协作机制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把严格保护耕地放在突出地位,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和商品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
  (四)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的投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
  (五)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畜禽良种工程、超级杂交水稻等种子工程和动植物保护工程。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推进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搞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抓紧实施中部粮食主产省大型排涝设施更新改造。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继续开展节水改造、干旱山区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建设。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完善农村电网。(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支持中部地区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农业部牵头)
  (八)建立完善农民外出就业服务体系和可靠信息渠道,加强对农民外出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发挥中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引导富余劳动力向沿海发达地区、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流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
  (九)以属地化管理为主,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网络建设。(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落实对内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十一)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发展有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业,重点建设一批优质、专用、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农产品加工基地,延长产业链,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牵头)
  (十二)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领域的金融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运作模式。培育和发展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推行农村小额信贷。支持在中部地区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进一步开展“三农”保险业务。引导和支持外资银行、国内股份制金融机构到中部地区设立机构。(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保监会、扶贫办、民政部等部门负责)
  (十三)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使用上继续向中部地区倾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能源原材料基地和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四)加强能源基地建设。稳步推进山西、河南、安徽等煤炭资源丰富地区的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搞好矿井设备更新和安全改造,大力发展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建设在全国能源规划布局中已确定的火电、水电等电源项目,发展坑口电站,促进煤电联营和综合开发。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支持骨干电网建设,提高外送能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生物质能发电和风电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五)加强原材料基地建设。发挥中部地区铁矿石、有色金属、黄金、磷和石灰石等矿产资源优势,建设综合开发利用基地。优先支持中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鼓励重点矿山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综合回收率。重点支持钢铁、石化、化肥、有色、建材等优势产业的结构调整,形成精品原材料基地。国家对优势企业的联合、重组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十六)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选择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在增值税转型、厂办大集体改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比照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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