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精选(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5:24: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1993年7月30日,某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酒家女服务员何某某于6月的一天有卖淫行为。接报后,某乡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处,传唤何某某时,何某某闻风而逃。1994年元月19日,何某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其舅父陈某某的带领下到某乡派出所投案,交代卖淫行为时供称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厂的,人家都喊他夏科长”。“1994年元月30日,何某某对该县第二化肥厂1992年的一张党代会照片进行辨认,在多名人员中指认了夏某。1994年2月1乙派出所对夏某进行讯问,夏某供认了嫖娼经过。次日,该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对夏某作出了第01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罚款3000元。直到1995年6月份,某县纪检委对夏某进行党纪处理时,夏才声称:”

  “没有收到公安局的处罚裁决,所交3000元为押金而不是罚款。”并于同年8月份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以没有裁决为由不予复议。夏又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某县公安局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于1996年3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48.54条之规定,作出了(1996)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以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某县公安局作出的(1994)0I8号治安处罚裁决。某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3日收到判决书后,于8月16日以同样的事实重新对夏某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并根据国务院1993年9月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夏某作出了(1996)第01号收容教育I年的决定。

  夏某不服,于同年8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8月23日作出(1996)第06号复议决定,维持县公安局(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和(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

  1996年8月30日,夏某不服某县公安局作出的(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和(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原告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I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对他的治安管理处罚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该主张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为什么?

  (3)某县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后,能否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和(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

  (4)某县公安局的(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5)夏某能否向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为什么?
  [答案]

  (1)本案应当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原告的治安管理处罚没有超过法定时限。因为虽然夏某的嫖娼行为发生在l993年的6月份,公安机关查获夏某是在1994年元月,中间已经超过了半年,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指的是违法行为被发现而不是违法行为人被发现。夏某的嫖娼行为在何某某的卖淫行为被发现时已经算被发现,并没有超过6个月。

  (3某县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后,能够以同样的事实重新

  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和(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

  (4)某县公安局的(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不合法。因为法不溯及既往,夏某的嫖娼行为发生在国务院1993年9月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施之前,所以该收容教育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5)夏某能够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解析]

  注意行政处罚的法定时效的规定指的是“违法行为”被发现而不是“违法行为人”被发现。例如我酬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末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后,能够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和(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9条飞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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