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1年5月14日,某市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认定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判决后,郑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7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郑某仍不服,不断申诉。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于1995年3月15日以刑事再审判决,维持市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撤销市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法院对郑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1995年4月24日郑某被释放。同年6月22日郑某提出刑事赔偿要求。
[问题]
(1)从程序上讲,郑某应当首先向谁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2)如果上述被申请机关拒绝赔偿,郑某还可以有什么救济途径7
(3)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4)如果赔偿,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计算?如果不赔,又如何处理了结?
[答案]
(1)郑某应当首先向某地区申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2)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是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应赔偿的时间是扣除投机倒把罪应执行刑罚的部分,其余多关押的时间。
[解析]
本案虽不属于全案无罪判决,但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盗窃罪时,已经实际服刑4年零6个月,即盗窃罪已经开始执行。由于原审的错判,使郑某被多羁押3年零6个月。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18条、第21条、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