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25 08: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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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贵州省(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公安部,大连理工大学、河海大学:
你们关于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部分高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三、招生人数自2003年起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安排。今后如需增加招生名额,须报我部审批。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河海大学申报的英语专业,北京工商大学申报的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法学、英语专业,北京物资学院申报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连铁道学院申报的市场营销专业,江苏大学申报的英语专业,安徽工业大学申报的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华东交通大学申报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学、艺术设计专业,石河子大学申报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暂不同意增设。
附件:2002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教 育 部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