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三十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6 08:59: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32》

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
(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
(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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