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二十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6 09: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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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6》

(见参考文献19)某大型路桥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中标合同价7825万美元,工期24个月,工期拖延罚款95000美元/天。

(1)事态描述:在桥墩开挖中,地质条件异常,淤泥深度比招标文件所述深得多,基岩高程低于设计图纸3.5米,图纸多次修改。工程结束时,承包人提出6.5个月工期和3645万美元费用索赔。

(2)影响分析:
①合同状态分析。业主全面分析承包商报价,经详细核算后,预算总价应为8350万美元。工期24个月。则承包商将报价降低了525万美元(即8350万-7825万)。这为他在投标时认可的损失,应当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②可能状态分析。由于复杂的地质条件、修改设计、迟交图纸等原因(这里不计承包商责任和承包商风险的事件),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经核算可能状态总成本应为9874万美元,工期约为28个月,则承包商有权提出的索赔仅为1524万美元(9874万-8350万)和4个月工期索赔。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时已认可了525万美元损失,则仅能赔偿999万美元(即1524万-525万)。
③实际状态分析。而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是在实际总成本和总工期(即实际状态)分析基础之上的,实际总成本为11470万(即7825万+3645万)美元,实际工期为30.5个月。

(3)业主的反索赔:实际状态与可能状态成本之差1596万美元(即11470万-9874万)为承包商自己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或提高索赔值造成的,由承包商自己负责。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拖延2.5个月,对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赔偿金=95000美元/天×76天=7,220,000美元

(4)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业主向承包人支付为: 999万-722万=277万美元。

(5)案例分析。对承包商的赔偿应为1524万,而不是999万,因为1524万美元是承包商有权提出的索赔额,与承包商报价相比,已经扣除了525万,如果再扣掉525万,承包商受到双倍损失。这里计算似乎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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