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考“保险法”学习辅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6 22:58: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名词解释

  1、道德危险──道德危险是指因保险而引起的幸灾乐祸的心理,即受有保险合同上利益的人或被保险人在其内心深处所潜伏期望危险发生或扩大的私愿。
  2、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单中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3、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它是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给保险人而成为其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7、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8、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用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9、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或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11、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后,可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12、委付──委付是财产保险权益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委付又称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将标的所有权以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行为。保险人如接受这一请求,委付即告成立。
  13、复保险──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14、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16、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承保雇主对其雇用人员在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7、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18、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障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时,所遭受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9、船舶保赔保险──船舶保赔保险,全称“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是以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依法应由船东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20、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分娩及因疾病或分娩所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1、无赔款优待──也称无偿款折扣,是指保险车辆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保享受一定程度的优待折扣。

  问 答 题
  一、保险法的特点:保险法是以传统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简称。
  1、保险法具有社会性;2、保险法具有技术性;3、保险法具有强制性;  4、保险法具有国际性;
  二、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者保险人的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人。我国《保险法》第124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又称保险掮客,是指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代其与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登记领证。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领取营业执照,不得经营业务。
  2、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执业限制。
  (1)领取证书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以凭查核。
  (3)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代理人登记簿以便加强监督和管理。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经营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经纪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2004年北大“普通心理学”听课笔记
2004年北大“社会心理学”听课笔记
2004年北大“心理测量”听课笔记(2)
2004年北大“心理测量”听课笔记(1)
北京自考“保险法”学习辅导
文凭100Test学语文习题《叶圣陶先生二三事》
2004自考之路怎么走
行政管理学复习重点(2)
行政管理学复习重点(1)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