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16 22:55: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分析1
短信骚扰——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与其妻因推销小件塑料制品经常来往于普陀区各海岛,现在虾峙大岙暂住。
2003年6月22日下午一时许,原告夫妻正在午休,原告的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由号码为13587040xxx的手机发来的短信:“进的门来笑嘻嘻,三言两语成夫妻,说了半夜知心话,钞票一扔各东西”。原告妻子看到此短信后即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发生争吵。原告再三辩白无效后,一怒之下打了妻子,其妻随即离开原告不知去向。
为此,原告开始了寻妻之旅,几天寻找未果后,原告于6月25日诉于法院,要求发短信者赔偿误工损失费1000元,差旅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6300元(原告在提交诉状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要求法院调查被告13587040xxx机主真实身份的申请)。
问题:
该案件属于哪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审理及评析:
法院立案受理后,6月30日,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调查确认1358704xxxx号手记的主人系丁某后,通知丁某到法院对其进行了例行询问,并向丁某送达了诉讼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其同意和要求,于7月4日开庭调查。
审理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发过此短信,但认为二人素不相识,确系按错号码,属误发,被告承认有过错,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表示愿适当赔偿原告。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人民币1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当即付清。
案例分析2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
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
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问题: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