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十八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3 16:40: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一般订立方式:要约和承诺。

  1.要约,我国要约采用到达主义

  A.要约和要约邀请:

  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③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如标的,数量,价格,期限等。

  b.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①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数量、标的、价格、期限),视为要约。

  有价格的菜单,标价的柜台商品,应属于要约,未标价则不属于。

  B.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和撤销(要约人对已生效但款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之意思表示):

  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不得撤销的要约: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后果:

  要约人可以承诺。如果撤销,受要约人可以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要约失效情形: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承诺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例外:

  书面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完成签字或盖章,合同始成立,但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受领相对人主要给付的,合同得成立;在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合同,有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于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先甲签,再乙签,则最后签字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例2: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A.承诺的到达: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B.承诺的作出与撤回:

  a.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b.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要约可以撤销。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C.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的效力:

  a.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过失-承诺的迟到)

  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非受要约人过失-承诺的迟延)

  D.承诺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a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b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这是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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