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简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国库券收益、非正常损失、应付未付款的征税规定。 ① 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② 国库券收益,根据1992年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加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 非正常损失,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税法二》相关内容。
17、 简述注册税务师对上一年度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1) 对上一年度错账且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 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这样可以应用补充登记法等方法加以调整,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
② 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一般不能应用补充登记法等方法,而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一一调整。这时需区别不同情况,按简便实用的原则进行调整:一是对于不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二是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由于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已结账,所有的损益账户在当期都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凡涉及调整会计利润的,不能用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本年利润”进行调整,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2) 对上一年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账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