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简答题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3:27 14:48: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4、 简述代理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要点。

① 核查有关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结算账户,审核支付单位工薪支付明细表,奖金和补贴性收入发放明细表,劳务报酬支付明细表,福利性现金或实物支出,集资债券利息、股息、红利支出,确定应税项目和计税收入。

② 根据税法和地方税务机关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确定免于征税的所得,计算应税所得。

③ 核查外籍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公司支付的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外由境内、境外公司支付的所得,根据有无住所或实际居住时间,以及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的实际情况,确认纳税义务。

④ 核查税款负担方式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于每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所得税申报手续。

15、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发生下列费用:

(1) 企业部门经理、销售人员工资。

(2) 投资人居住房与办公房公用的电费、通讯费等难以划分的支出。

(3) 投资人购买的汽车,既用于公司业务又供全家人使用。

(4) 该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5) 投资者的个人工资。

简述上述费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税法规定。

答案: (1)按当地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

(2)不允许扣除。

(3)由当地税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部分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年度结转。

(5)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16、 简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国库券收益、非正常损失、应付未付款的征税规定。
① 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从2000年1月1日起,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② 国库券收益,根据1992年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加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 非正常损失,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税法二》相关内容。

17、 简述注册税务师对上一年度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

(1) 对上一年度错账且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 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这样可以应用补充登记法等方法加以调整,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

② 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一般不能应用补充登记法等方法,而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一一调整。这时需区别不同情况,按简便实用的原则进行调整:一是对于不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二是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由于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已结账,所有的损益账户在当期都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凡涉及调整会计利润的,不能用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本年利润”进行调整,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2) 对上一年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账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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